(2024)粤0309民初17606号判决公告

作者: 王元熹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1-28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30917606    


    杨宗雨

原告骋()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宗雨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0309176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确认原告骋()运输有限公司和被告杨宗雨2022713日签订《汽车长期租赁合同》20221017日解除;
    二、被告杨宗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骋()运输有限公司支付租424元和违约6762.8元;
    三、驳回原告骋()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160元,由原告骋()运输有限公司自行承80元,被告杨宗雨负80元。此款原告骋()运输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杨宗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骋()运输有限公司迳80元。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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