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执8918公告
作者: 杨夏尔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1-26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通知书
(2024)粤0309执8918号
卿前辉:
你方、卿平与申请执行人窦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粤0309民初59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方应履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875000元、利息、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0000元、保函担保费人民币2162元的义务,卿平就上述债务在你方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由于你方与卿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窦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24)粤0309执8918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冻结你方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邵阳分公司投保的保单,现本院通知你方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用等。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解除你方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邵阳分公司投保的保单,并将解除后可退现金价值扣划至本院执行款账户以清偿债务。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马玲(承办法官)、杨夏尔(法官助理)
联系电话:075521050124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517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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