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2450号判决公告

作者: 黄云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8-29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30912450    


    刘杰、马惠平

原告高观明与被告马惠平、刘杰、林玉华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030912450号民事判决书和林玉华上诉状判决内容为

一、解除原告高观明与被告马惠平、刘杰、林玉华签订的《居间合同》;
    二、被告马惠平、刘杰、林玉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观明退还中介服务报3万元并双倍返还定24万元;
    三、驳回原告高观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6000元,由原告高观明负830元,被告马惠平、刘杰、林玉华负5170元。原告高观明已预交受理6000元,由本院退5170元。被告马惠平、刘杰、林玉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517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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