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诉前调8535号开庭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诉前调8535号
陈旭芳:
申请人丁振峰与被申请人陈旭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粤0309民诉前调853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2000元(伍万贰仟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从2006年8月19日开始,以伍万贰仟元借款为基数,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LPR)百分之三点八五的二倍计算资金占用费至清偿为止,暂计至起诉时2024年1月19日为70403.6元,以上两项合计122403元。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关于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告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文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第八条、《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院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排定审判法官指导司法辅助人员和特邀调解员开展先行调解、排期、送达、固定诉辩意见、证据交换、司法鉴定等工作,你若不同意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应在签收告知书当日内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4年08月06日10时30分在本院大浪六楼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法院联系人:胡蓉
电话:0755-12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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