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诉前调8535号开庭公告

作者: 杨烘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6-13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309民诉前8535    

    陈旭芳:

申请人丁振峰与被申请人陈旭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0309民诉前853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52000元(伍万贰仟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2006819日开始,以伍万贰仟元借款为基数,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LPR)百分之三点八五的二倍计算资金占用费至清偿为止,暂计至起诉202411970403.6元,以上两项合122403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关于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告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文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第八条、《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院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排定审判法官指导司法辅助人员和特邀调解员开展先行调解、排期、送达、固定诉辩意见、证据交换、司法鉴定等工作,你若不同意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应在签收告知书当日内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202408061030分在本院大浪六楼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法院联系人:胡蓉

电话0755-12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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