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3231号判决公告

作者: 李助理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1-19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30913231    


陈静敏

原告曹泽洪与被告陈静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030913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陈静敏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泽洪支付所欠货59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50元,由被告陈静敏负担。原告曹泽洪已预缴案件受理50元,由本院依法予以退还。被告陈静敏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5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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