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4320号判决公告

作者: 林丽欣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0-29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30914320    


深圳市壹想联合科技有限公司、魏杰

原告深圳市东信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壹想联合科技有限公司、魏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0309143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深圳市壹想联合科技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东信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5776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57768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2321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魏杰对被告深圳市壹想联合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东信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1329元,由被告深圳市壹想联合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魏杰负担。原告深圳市东信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1329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壹想联合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魏杰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1329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请你自公告之日30日内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所载明诉讼费用负担情况,被告深圳市壹想联合科技有限公司、魏杰应当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329限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期满仍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林丽  联系电话0755-12368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2

[打印此页]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