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309民初14536号判决公告
作者: 黄森平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5-06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309民初14536号
杜佳喜:
原告戴海峰与被告杜佳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309民初145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杜佳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戴海峰4000元。
如被告未能按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杜佳喜负担。上述费用原告戴海峰已预交受理费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杜佳喜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打印此页]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