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3227号判决公告
作者: 刘政传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2-03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初13227号
周中艮:
原告深圳曦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中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309民初132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周中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曦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59,500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59,500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自 2021 年 12月 2 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曦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打印此页]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