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7587号判决公告

作者: 王元熹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1-28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30917587    


    罗帝捷

原告深圳市龙华区晶科门窗厂与被告罗帝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0309175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罗帝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龙华区晶科门窗厂支付货22726元及利息(22726元为基数,202342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398元,由被告罗帝捷负担。原告深圳市龙华区晶科门窗厂已预交的案件受理39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罗帝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39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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