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9487号裁定公告
作者: 谢书钺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1-26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初19487号
蔡丽萍:
原告廖敬升与被告蔡丽萍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309民初194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
准许原告廖敬升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53元,由原告廖敬升负担,原告廖敬已预缴案件受理费1310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6553元。
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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