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0026号判决公告
作者: 杨烘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7-10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初10026号
曾广辉:
原告莫许荣与被告曾广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309民初100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九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曾广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莫许荣返还不当得利129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29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23年9月15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莫许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822元,由被告曾广辉负担。上述费用原告莫许荣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曾广辉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9822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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