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0026号判决公告

作者: 杨烘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7-10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30910026    


    曾广辉

原告莫许荣与被告曾广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0309100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九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曾广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莫许荣返还不当得129万元及利息(以本129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的标准,2023915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莫许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19822元,由被告曾广辉负担。上述费用原告莫许荣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曾广辉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19822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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