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诉前调20246号开庭公告

作者: 谢丽君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1-15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309民诉前20246    

刘玉权

申请人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玉权、郝羽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0309民诉前2024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48300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3.45%计算,2022426日开始,暂计2024430日,计算方式为48300×3.45%÷365×735=3355.53元)3、请求贵院判令三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以上合计        51655.53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关于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告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第八条,《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院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排定审判法官指导司法辅助人员和特邀调解员开展先行调解、排期、送达、固定诉辩意见、证据交换、司法鉴定等工作,你若不同意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应在签收告知书当日内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202501130945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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