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6189号判决及追缴公告

作者: 林丽欣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1-26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30916189    


    林晓彬

原告王梓杰与被告林晓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0309161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       被告林晓彬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梓杰返还款4500元及逾期利息(本450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24419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利息总额1500元为限);

二、       驳回原告王梓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50元,由原告王梓杰负24元、被告林晓彬负26元。原告王梓杰已预交案件受理50元,由本院予以退26元。被告林晓彬应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2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请你自公告之日30日内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所载明诉讼费用负担情况,被告林晓彬应当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6限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期满仍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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