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309民初16742号开庭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309民初16742号
潘爱兰:
原告潘肖根与被告潘爱兰、潘肖兰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粤0309民初1674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有权继承被继承人陈衬章女士生前持有的深圳市新桥万丰股份合作公司的股份18300股(股权登记价格为人民币1.83万元)及基于股份获得的相关分红、物业、股权、补偿等收益(暂估算为1万元,实际以股份公司收益明细为准)的三分之一;2.判令原告有权继承被继承人陈衬章女士生前持有的深圳市新桥万丰丰利南股份合作公司的股份42100股(股权登记价格为人民币4.21万元)及基于股份获得的相关分红、物业、股权、补偿等收益(暂估算为1万元,实际以股份公司收益明细为准)的三分之一;3.判令被告潘爱兰向原告返还自继承发生之日起至原告获得股权之日期间的基于前述股权享有的全部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分红、物业、股权、补偿等收益的差额,暂计人民币1万元,具体以深圳市新
桥万丰股份合作公司及深圳市新桥万丰丰利南股份合作公司确定的期间收益为准;4.判令原告有权继承被继承人陈衬章女士生前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万丰二村旧村161号的房产(估算约为10万元,实际以房屋产权证的登记价格为准)的三分之一房屋权益。以上四项暂共计人民币19.04万元。5.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等相关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4年07月18日14时30分在本院大浪六楼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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