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8240号判决公告

作者: 盛琨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1-26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3098240    


    曾红兰

原告张平与被告李和钢、曾红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030982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曾红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平返还借款本21000元并支付利息(21000元为基数,20246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331元,由被告曾红兰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本院向其退331元。被告曾红兰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331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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