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3957号判决公告

作者: 易锦霞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9-18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30913957    

 

    深圳市怡涛电子有限公司、李勤勤

原告周虎生与被告深圳市怡涛电子有限公司、李张、李勤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0309139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李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虎生偿还欠款本39343元,并支付利息(3934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3.65%20231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如被告李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前清偿债务,则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
    二、驳回原告周虎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846元,由原告周虎生负22元,被告李张负824元。原告周虎生已预交案件受理846元,本院予以退824元。被告李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824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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