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309民初14533号判决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309民初14533号
叶媚:
原告巫宏威与被告戴联军、叶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309民初145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戴联军应于本判决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巫宏威返还借款本金280346元及利息(以本金190346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以本金9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65%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巫宏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72元,保全费2410.66元,由被告戴联军负担受理费6047元,保全费2091元,由原告巫宏威负担受理费
925元,保全费319.66元。原告巫宏威已预交的受理费6972元,保全费2410.6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受理费6047元,保全费2091元。被告戴联军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6047元,保全费2091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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