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诉前调5255号开庭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诉前调5255号
徐志超、丁望安:
申请人深圳鸿福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志超、丁望安、谢静静、卢斯艳、深圳市惠哆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4)粤0309民诉前调525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撤销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3)粤0309执异194号执异裁定;2、依法追加被告徐志超、丁望安、谢静静、卢斯艳、深圳市惠哆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与深圳市金满地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案号:(2021)粤0309民初9407号、执行案号:(2022)粤0309执7209号】的被执行人,判决徐志超在其认缴出资70万元范围内,丁望安在其认缴出资60万元范围内、谢静静在100万元范围内、卢斯艳在其认缴出资30万元范围内、深圳市惠哆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其认缴出资60万元范围内就(2021)粤0309民初9407号民事判决项下深圳市金满地管理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义务。(100万元的标的金额)。3、被告徐志超、丁望安、谢静静、卢斯艳、深圳市惠哆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关于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告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文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第八条、《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院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排定审判法官指导司法辅助人员和特邀调解员开展先行调解、排期、送达、固定诉辩意见、证据交换、司法鉴定等工作,你若不同意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应在签收告知书当日内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4年08月27日10时30分在本院大浪六楼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法院联系人:胡蓉
电话:0755-12368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613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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