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309民初15609号判决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309民初15609号
刘亚东:
原告刘振勇与被告蒋云生、田洪涛、刘亚东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309民初156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蒋云生、田洪涛、刘亚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振勇医疗费1377.94元;
二、被告蒋云生、田洪涛、刘亚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振勇交通费60元;
三、被告蒋云生、田洪涛、刘亚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振勇误工费3500元;
四、驳回原告刘振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蒋云生、田洪涛、刘亚东负担96元,原告刘振勇负担404元。原告刘振勇已预交的受理费40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96元。被告蒋云生、田洪涛、刘亚东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9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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