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309民初19277号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309民初19277号
朱丹丹:
本院受理原告远创投资(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格悦城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深圳云影视厅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朱丹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309民初19277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格悦城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远创投资(深圳)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用94500元;二、被告深圳格悦城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远创投资(深圳)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本金9450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1月1日起计至2022年6月28日,利息金额以10000元为限);三、被告深圳格悦城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远创投资(深圳)有限公司赔偿设备损失70000元;四、驳回原告远创投资(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190元,由原告远创投资(深圳)有限公司负担529元、被告深圳格悦城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361元。原告远创投资(深圳)有限公司已预缴案件受理费4190元,本院予以退回3361元。被告深圳格悦城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3361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现上诉人(本案被告)深圳格悦城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书依法提起上诉。上诉状内容为:1.上诉人深圳格悦城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无需向被上诉人远创投资(深圳)有限公司支付款项;2.被上诉人诉求由第三人深圳云影视厅科技有限公司。
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取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及上诉材料等,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简少琼 联系电话:0755-12368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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