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诉前调17134号开庭公告

作者: 谢丽君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9-26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诉前调17134号    

   刘卓良:

申请人上海安美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卓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粤0309民诉前调1713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到期及未到期的全部租金共计人民币50890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违约金,从2022年5月25日起,以租金5089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每日千分之二(101元/天)计算,支付至被告全部欠款结清之日止(暂计金额30000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关于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告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第八条,《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院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排定审判法官指导司法辅助人员和特邀调解员开展先行调解、排期、送达、固定诉辩意见、证据交换、司法鉴定等工作,你若不同意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应在签收告知书当日内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4年11月18日16时15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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