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3689号判决公告
作者: 易锦霞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1-07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初13689号
郑建利: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郑建利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309民初136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郑建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理赔款2387元及利息(以238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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