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309民初10519号判决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09民初10519号
深圳市中执丽泽控股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华影影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嘉年华影城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执丽泽控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9民初105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深圳市嘉年华影城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华影影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含设计费在内的工程款801054.22元(721054.22元+80000元)及利息(以801054.2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标准,自2022年7月26日起计至实际偿清之止);
二、 驳回原告深圳市华影影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1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深圳市华影影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7573元、保全费2102元,被告深圳市嘉年华影城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10443元、保全费2898元。原告深圳市华影影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18016元、保全费50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案件受理费10443元、保全费2898元。被告深圳市嘉年华影城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0443元、保全费289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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