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309民初12590号判决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309民初12590号
叶凯旋、杜雨铮、于帅康、陈长俊、蓝精密:
原告深圳市广耀通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旭琦、叶凯旋、杜雨铮、于帅康、陈长俊、应政霖、蓝精密、李文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309民初125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郑旭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广耀通达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手机买断款1959元;
二、被告叶凯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广耀通达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手机买断款3966.5元;
三、被告杜雨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广耀通达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手机买断款5194元;
四、被告于帅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广耀通达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手机买断款4568元;
五、被告陈长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广耀通达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手机买断款8943.22元;
六、被告应政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广耀通达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手机买断款11676.5元;
七、被告蓝精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广耀通达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手机买断款8510.02元;
八、被告李文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广耀通达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手机买断款1859.66元;
九、驳回原告深圳市广耀通达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1元,原告深圳市广耀通达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郑旭琦、叶凯旋、杜雨铮、于帅康、陈长俊、蓝精密、李文波各负担50元,由被告应政霖负担71元。被告郑旭琦、叶凯旋、杜雨铮、于帅康、陈长俊、应政霖、蓝精密、李文波应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将各自所负的案件受理费迳付原告深圳市广耀通达贸易有限公司。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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