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309民初12089号判决公告
作者: 盛琨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11-07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309民初12089号
查美华:
原告黄桂香与被告查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309民初120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查美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桂香返还剩余借款本金73000元及截至2023年7月21日的剩余利息2975元;
二、驳回原告黄桂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6元,由被告查美华负担1733元,原告黄桂香自行负担343元。被告查美华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桂香径付上述受理费17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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