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9439号裁定公告

作者: 叶丽敏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2-08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30919439    


谢佳琦

原告吴禹辰与被告谢佳琦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0309194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

驳回原告吴禹辰的起诉。
    案件受理3269元,原告吴禹辰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回。

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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