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309民初17064号判决书公告

作者:陈婧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15  浏览次数:298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3030917064    

 

张永

原告深圳市国恒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管基有、张永、第三人深圳市辉煌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0309170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追加被告管基有为2023030981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被告管基有在未出资1028.16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追加被告张永为2023030981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被告张永在未出资987.84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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