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309民诉前调25803号开庭

作者:郝天龙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15  浏览次数:34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30309民诉前25803    

李端、东莞市泓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深圳畅兴隆纸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端、东莞市泓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0309民诉前2580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共27851.422.请求判决被告一支付以货款本27851.42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五的利率计算202391日起至被告一实际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的违约金,上述违约金之和暂计算202310318355.433.请求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维权合理支出的律师55004.请求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维权合理支出的担保费7005.请求判决被告二就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等。以上共42406.85元。现因你无法送达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关于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告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先行调解告知书等文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第八条、《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院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排定审判法官指导司法辅助人员和特邀调解员开展先行调解、排期、送达、固定诉辩意见、证据交换、司法鉴定等工作,你若不同意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应在签收告知书当日内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20245311015分在观澜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

 

法院联系人:姚助理

电话12368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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