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309民初4744号判决公告

作者:杨烘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19  浏览次数:280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203094744    

 

吴耀光、广东润丰环保节能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杨来基与被告广东润丰环保节能实业有限公司、吴耀光、廖伍、第三人谢国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030947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润丰环保节能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来基借款本1840000元及利息(以本184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2%标准,2017111日起计2020731日。按照年利15.4%标准,20208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廖伍、吴耀光对被告广东润丰环保节能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能按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35013.33元,由被告广东润丰环保节能实业有限公司、吴耀光、廖伍负担。上述费用原告杨来基已预35013.33元,由本院予以退35013.33元。被告广东润丰环保节能实业有限公司、吴耀光、廖伍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35013.3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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