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诉前调454号开庭公告
作者:吴宛霖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3-19 浏览次数:1538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诉前调454号
江丽:
申请人钟方鹏与被申请人江季珍、江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粤0309民诉前调45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1:江丽退还原告本金32000元及利息4998共计36998元2、依法判令被告2:江季珍退还原告本金5070元及利息792共计5862元(利息以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4.9%);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1江丽,被告2江季珍共同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4年05月15日10时30分在本院深圳涉外涉港澳台家事审判中心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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