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没签合同“被迫”离职?

作者: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25-07-31  


为了积累工作经验,大学生们往往会选择提前进入职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也难免增多。若大学生参加工作,但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吗?工资是否应该正常结算呢?近期,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关系纠纷案,依法认定A公司与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判令该公司支付某工资共计9000余元。

20234月,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刘某参加A公司的面试,并向该公司披露其大学生身份,面试通过后,刘某未与该公司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便进入该公司工作。六月中旬,该公司突然“辞退”刘某,并仅向刘某发放一小部分工资1050元。刘某催讨无果,经劳动仲裁裁决,A公司应向刘某支付工资9000余元,A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A公司认为,某系未毕业在校学生,故其无法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此外,该公司系初创企业,营商经验不足,将招聘、运营、管理及发放工资等事宜以外包形式交给案外人张某,该公司从未对某进行管理,故其不认可某存在劳动关系。

刘某辩称,自己为应届毕业生,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另外,刘某入职后根据公司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王某的指示进行工作,且王某曾通过微信发送载明有刘某姓名、入职时间、工资应发数额的工资明细表给刘某,并按工资明细表载明的应发数额微信支付给刘某。因此,刘某认为其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龙华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刘某在入职时已满十八周岁,双方均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且刘某主动告知其大学生身份,该公司仍旧选择招录刘某,并对刘某进行管理。因此,法院对A公司无法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从未对刘某进行管理的主张不予采信。

此外,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法院依据双方确认的工资明细标准中载明的入职时间,认定刘某自2023424日至613日期间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法院依法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A公司支付刘某工资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合计9000余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法官提醒,签订劳动合同是确认劳动关系的关键环节,劳动者在入职前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并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包括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劳动保护、解除合同的条件等。对于表述模糊的条款,可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说明,如遇劳动纠纷,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公司的运转离不开劳动者,和谐的劳动关系才能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用人单位具有用工自主权,但在管理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届毕业生以就业为目的,在临近毕业前提前到用人单位工作,即使未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同时具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与其也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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