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娃拒执?人格权侵害禁令硬核护“未”
分居期间抢夺、藏匿孩子,收到法院禁令仍拒不履行?面对这种伤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通过及时签发人格权侵害禁令,果断采取强制执行举措,让时隔四个月未见的郑女士与儿子小鹏在深圳重聚。
郑某(女)与张某(男)于2021年登记结婚,2022年儿子小鹏(化名)出生。2024年8月,两人因感情不和分居,小鹏跟随郑某生活。2025年3月,双方因孩子的探望方式、上学安排等问题产生分歧,张某及其父亲在未协商、未告知的情况下,强行将小鹏带走藏匿于外省,并拉黑郑某微信。多次短信沟通无果后,郑某遂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龙华法院经审查认为,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有关人格权保护的规定。而对于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权利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平等享有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义务,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婚生子小鹏尚处幼年,郑某与张某作为父母,均系小鹏的监护人,平等享有监护权。即便双方在处理婚姻问题时发生矛盾,也应当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履行监护职责,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抚养事宜。任何一方都不应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或阻碍另一方行使监护权与探望权,而应携手为孩子营造和谐、健康的成长环境。
张某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郑某对未成年子女直接进行抚养、教育及保护的权利,侵害了郑某作为法定监护人应有的权益,更对小鹏的身心健康造成潜在伤害,故法院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依法裁定禁止张某以抢夺、藏匿等方式妨碍郑某行使监护权,并责令其立即将小鹏送回郑某住所。
但因张某拒不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郑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多次联系张某,从亲子伦理、孩子成长等角度反复释法析理,严肃告知张某抢夺、藏匿未成年人的行为,将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作为父母应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妥善、理智处理关于孩子探望与抚养问题,同时执行法官明确告知张某,若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将对其采取罚款、司法拘留措施
张某在劝说下逐渐认识到自身的错误行为,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就孩子返程安排达成共识。2025年7月,小鹏被送回深圳。
法官说法
人格权侵害禁令是申请人为及时制止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人格权侵权行为,或者可能造成侵害的行为,在诉前或者诉中请求法院作出的禁止或者限制被申请人实施某种行为的强制命令。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郑某的申请及时发出该禁令,既保障了女方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权利,也为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营造了良好成长环境。同时,在执行调解过程中,从法理情三个维度出发,引导男方理性表达诉求,着重倡导为孩子创造和谐安定的家庭环境,避免对其造成伤害,最终促成母子二人在深圳团聚,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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