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查封的设备能说卖就卖?
为支付拖欠的房租,居然打起了被查封设备的主意,能私自变卖这批设备吗?近期,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情简介
陈某是某电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另案处理)是某电子公司所在园区的物业公司——某投资公司的股东、监事,日常负责园区管理、安全消防、收取租金等工作。
2023年,某电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在诉前保全期间被查封一批放置于园区的机器设备,后因未能按时支付款项,被法院强制执行,须冻结、划扣该公司及陈某的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2024年3月,陈某因电子公司拖欠物业公司房租,在明知机器设备已被查封的情况下,仍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该批机器设备。期间,赵某明知机器设备被查封仍向购买方隐瞒该情况,并使用其公司财务账户收取8万元以抵扣某电子公司所欠房租,同时安排保安协助陈某、购买方将机器设备运出园区。当法院工作人员到园区调查时,方发现现场已无机器设备。2024年10月,公安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赵某所在的某投资公司于2024年11月将上述8万元退还法院银行账户。
法院审理
龙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综合陈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形,龙华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官说法
查封财产是人民法院为确保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依据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对涉及诉讼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非法处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规避、拒不执行的违法行为。本案中,陈某将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私自变卖,以抵扣所欠的房租,不仅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妨碍了司法程序,更是藐视法律、挑战司法权威的行为。
法官提醒各被执行人及财产保管人,如出现确需处理被查封的财产,需向法院申请,经法院同意后,在法院监管下进行妥善处置,切勿擅自处理,触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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