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符合岗位要求”随意辞退试用期员工,可行吗?
试用期是每一位职场人的必经阶段,那么在试用期内,公司能否仅以“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辞退员工?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员工存在不符合岗位要求的情形,其解聘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022年11月,周某入职A公司担任项目工程师,并签署劳动合同。一个月后,A公司向周某发出《试用期不合格通知书》,认为其在试用期出现工作过失、汇报不及时、纪律涣散等情形,不符合岗位要求,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周某认为,该公司曾于2022年12月2日以其汇报格式不对、工作不积极、不适合该工作等为由,通过企业微信、电话等方式强迫其离职,后在其病假期间将其办公电脑交给新同事使用,并封禁其工作邮箱。2022年12月30日,该公司再次通知周某因其原因导致公司相关项目延期,认定其试用期不合格,正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周某遂以A公司恶意辞退为由,诉至龙华区人民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龙华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以周某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但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内,除劳动者存在不符合录取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能举证证明周某在试用期内存在不符合岗位要求的情形,仅凭主观臆断就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
综上,龙华法院依法判决A公司向周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费用。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A公司以周某试用期内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但未举证证明录用周某时所设定的标准,也未举证证明周某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事实,故该公司的行为无法得到法律支持,依法应向周某支付赔偿金。
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考察的关键阶段,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录用及考核制度,有理有据地行使用人自主权。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提供充分证明。
对于劳动者而言,在入职时应主动询问用人单位的试用期考核标准,并以书面形式确认。同时,劳动者还需保留好劳动合同、工作记录、考勤记录等,以便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