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2433号开庭公告
作者:陈世光、陈子滔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3-26 浏览次数:769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初2433号
张炜明:
原告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达成建材店与被告张炜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粤0309民初243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货款本金6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6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暂计至2023年8月2日为183.22元);(上述诉讼请求金额暂计人民币6183.22元)2.本案诉讼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4年05月14日15时00分在大浪七楼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院联系人:陈丽蔡
电话:0755-29164850、0755-12368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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