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309民初14952号开庭公告

作者:王文文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3-26  浏览次数:765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3030914952    

汪优华:

原告耿玉斌与被告汪优华、闫小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03091495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30万元2.判决两被告以借款本30万元为基数,2022526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4.35%共同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2023730日的利息15623.75300000×4.35%÷360×4313.判决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以12两项共315623.75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202405171630分在本院大浪六楼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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