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309民初14952号开庭公告
作者:王文文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3-26 浏览次数:765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309民初14952号
汪优华:
原告耿玉斌与被告汪优华、闫小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粤0309民初1495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2.判决两被告以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6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35%共同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7月30日的利息为15623.75元【300000元×4.35%÷360×431】;3.判决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以上1、2两项共计315623.75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4年05月17日16时30分在本院大浪六楼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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