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309民诉前调25627号开庭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309民诉前调25627号
刘玉玲、郭文佳、郭文琛:
申请人陈琼香与被申请人刘玉玲、郭文佳、郭文琛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粤0309民诉前调25627号。申请人陈琼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申请人、被申请人依法继承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镇和平路东侧美丽家园第一栋0103的房屋;2.判令申请人、被申请人依法继承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东侧新银座A栋911的房屋;3.判令申请人、被申请人依法继承被申请人刘玉玲名下房产中属于被继承人遗产的部分;4.判令申请人、被申请人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郭建平去世后,郭建平及被申请人刘玉玲名下房屋出租所得收益;5.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关于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告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第八条、《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院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排定审判法官指导司法辅助人员和特邀调解员开展先行调解、排期、送达、固定诉辩意见、证据交换、司法鉴定等工作,你们若不同意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应在签收告知书当日内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4年6月6日14时30分在本院深圳涉外涉港澳台家事审判中心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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