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父母该如何行使探望权
作者:李倩蓉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2-18 浏览次数:1111
案情简介
2018年,钟女士与刘先生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小军由刘先生抚养,钟女士每周可探望小军至少一次。后钟女士时常探望小军,逐渐与刘先生就孩子接送、交接等问题产生矛盾。父母双方的争吵,让小军感到恐慌、焦虑,进而不想上学。
2022年,钟女士以刘先生经常拒绝其探望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钟女士每周探望小军一次,且周五将小军从学校接回其住处,周一送至学校;双方轮流和小军度过国家法定节假日;钟女士与小军每年暑假连续共同生活三十天,寒假十天,国庆节三天。
刘先生辩称,其对钟女士的诉求并无异议,如果小军愿意去钟女士家,多长时间、多少次他都没有意见,如果小军不愿意去,任何人都不可以强迫。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探望权纠纷案,争议焦点为钟女士在行使探望权时,与刘先生在接送、交接小军的过程中产生矛盾,导致小军未能按时返回住处。经法院询问得知,双方当事人对小军均关爱有加,但因双方之间的矛盾,使小军出现恐慌、焦虑的情绪,影响小军的身心健康发展。
本案小军已年满8周岁,探望权的行使应当充分尊重其真实意愿。经法院询问,小军明确表示同意钟女士在本案中关于探望权的具体要求。综合法律规定和双方当事人及小军的意见,法院对钟女士提起的探望小军具体时间和方式的诉求予以明确。
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时未就具体的探望时间和方式进行明确约定,导致原告在行使探望权时与被告发生争议。本案案情特殊,若简单裁判,原、被告在后续探望小军的问题上极有可能再次产生矛盾,而在此过程中受到伤害的往往是未成年子女。因此,本案承办人在审理时,及时介入化解原、被告因离婚、探望小军等问题而引发的矛盾,并疏导小军情绪,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同时,在判决中敦促原、被告多从保护孩子身心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相互尊重、相互理解,为孩子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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